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抗辯權的條件

抗辯權的條件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先履行方  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可暫時中止履行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二)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  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  (三)先履行方搜尋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它包括三個要素:  1.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②喪失商業信譽;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④給付特定物  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2.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  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  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  使自己處於極爲不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