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長時間可以批捕
多長時間可以批捕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時限不得超出二個月。案情複雜、時限期滿不能終結的案件,能夠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准許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爲特殊原由,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准許延時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限定的時限期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准許或者決定,能夠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牽涉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限定延長久限期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准許或者決定,能夠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訴訟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能夠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訴訟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量審查訴訟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