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年限
《物權法》中對集體土地使用權年限耕地 草地 林地 規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六條 耕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
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另外關於
宅基地的使用年限 應該是沒有年限的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並未涉及,也無相關的行政法規。因爲宅基地是村民使用自己所在的集體組織享有所
有權的土地,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完全不同,通常使用一生,可由子女
繼承,倘若遷出某村,自然不再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