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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土地承包經營權

公務員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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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選5:公務員是否有權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

公務員不能承包農村土地。農村二輪土地承包時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農村二輪認定承包後,身份轉變爲國家公職人員或國有固定職工等人員的,已不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不再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中,不再登記確認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害耿憤際蒞宦縫爲俯力人身份,並依法辦理其所屬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變更登記。但不得以此爲由,調減其所屬家庭土地承包地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