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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掰手腕,手臂骨折,損失誰擔?

學生劉東東(化名)與鄧軒(化名)是巴林左旗某校高一年級的同班同學。3月9日下午課間操時候,劉東東與鄧軒正在進行一場掰手腕“較力遊戲”。對陣雙方首先用右手掰手腕,劉東東左手藉助着桌子的力量,同時突然發力,就這樣,鄧軒輸掉了第一局。因劉東東犯規,二人約定換隻手再來一場。隨後雙方使用左手進行了第二場掰手腕遊戲。誰也沒料到發生了事故。“劉東東的左手肱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巴林左旗中蒙醫院給出了診斷結果。 劉東東爲此住院治療26天。出院後,因協商無果,便一紙訴狀將同學鄧軒、所在學校、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賠償醫療費用等合計3.7萬餘元。

未成年人掰手腕,手臂骨折,損失誰擔?

法院經審理認爲,兩名學生都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同時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也應承擔責任

根據監控視頻以及原、被告的陳述,可以證實是被告鄧軒邀請原告劉東東進行掰手腕,原告沒有拒絕,二人掰手腕時都沒有做好熱身運動,在掰手腕的過程中,二人力量懸殊,掰手腕的姿勢及方式方法有誤是導致原告骨折的主要原因,被告鄧軒應對原告的損害承擔責任。

原告劉東東在與被告鄧軒找其掰手腕時,沒有注意保護自己,原告本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應負同等責任。

被告學校對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在校學生雖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但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應對原告損失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即學校承擔40%的補償責任。因學校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校(園)方責任險,故學校應承擔的責任由上述保險公司承擔。

原告劉東東在被告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學生險,保險金額10000元,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故被告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應當承擔10000元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