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追認合同後是否有權主張撤銷?

追認合同後是否有權主張撤銷?
律師解析:被追認後,原則上善意相對人不再享有撤銷權。但是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和以脅迫的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損害方均有權請求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