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律師解答

項目部對外簽訂合同的效力是什麼

《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三條規定,在非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法律行爲時,應當具有公司的授權。由此可見,蓋有項目部印章的合同或其他檔案的效力,並不取決於項目部印章本身,而是取決於持章人所得到的授權權限。《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以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

項目部對外簽訂合同的效力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