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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婚證和彩禮的順序是什麼?

辦理結婚證和彩禮的順序是什麼?

一、辦理結婚證和彩禮的順序是什麼?

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按照風俗習慣來說,一般都是先給彩禮後領證,而且彩禮一般是在訂婚的時候給予女方。男女雙方在結婚前會舉行一個訂婚儀式,告知親朋好友,兩人即將結婚的喜訊,也就代表着女方父母同意兩人結婚,男方爲了表示自己的誠意,會準備好彩禮送到女方家。女方接收彩禮後,兩人再一起去領證登記,成爲被法律所保護的合法夫妻。

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對彩禮返還作出限制性規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外,同時還遵循了以下原則:

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則,即“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範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3、公平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

以上就是有關彩禮的認定和處理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基於實際而定,特別是對於不同情況下彩禮的支付情況,還應當根據雙方約定而定,如果後期對彩禮的支付存在爭議的,可以起訴來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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