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他欠的彩禮錢可以要回嗎?
離婚時欠的彩禮錢是否可以要回,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彩禮只是雙方約定的風俗情況,應當根據約定的情況處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另外,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二、《民法典》對於結婚的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對於結婚時認定的彩禮是需要根據雙方協商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欠下的彩禮錢也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