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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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辦理離婚再結婚登記

不辦理離婚再結婚登記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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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辦理結婚登記

1、辦理結婚登記需要攜帶的證件和材料:

(1)戶口薄或戶籍證明;

(2)本人居民身份證;

(3)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合影(其中要有一張黑白合影,以供製作檔案使用);

已離婚的當事人申請結婚登記時,戶口簿或戶籍證明的婚姻狀況一欄中須爲離婚。

2、辦理結婚登記的程序:

(1)初審,當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合影照片;

(2)受理,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審查;

(4)登記;

(5)頒發《結婚證》。

通常是具有《婚姻法》中規定的禁止結婚條件,因此纔不允許他們結婚。但針對其中患有不宜結婚疾病的,若日後疾病治癒的話,那麼也是允許結婚的。不過要是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那麼無論如何都是不能結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