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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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離婚損害賠償標準是什麼?

中山離婚損害賠償標準是什麼?

第一、有法定的損害結果

離婚損害是指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爲造成另一方的人身和財產上的不利益,這種不利益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合法的婚姻關係受到破壞,導致離婚;

二是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損害,致使對方精神痛苦和創傷,造成非財產損害;

三是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造成肉體上的傷害,其它財產利益也受損失

這三方面的損害事實是構成離婚侵權行爲的必要條件,但按照婚姻法的要求,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必須導致離婚這個法定要件只有導致離婚,無過錯方纔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也明確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援。”“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離婚損害賠償必須以離婚爲前提,離婚是法定的損害結果,只有婚姻關係的解除,無過錯方纔能提起損害賠償。

第二、有違法的行爲

違法行爲指配偶一方的過錯行爲,也即是行爲人實施了法定的禁止性行爲而導致離婚的,才予以損害賠償,其它行爲不予賠償,簡而言之“法無明文不賠償”。法定的四種行爲是:

(一)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爲,現實生活中有法律上的重婚與事實上的重婚兩種形式,無論哪種形式均構成刑法上的犯罪。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種共同居住的界定不以寢食一起爲標準,應以婚外異性同寢的長期性、穩定性爲要件,否則就與重婚相混淆。

(三)實施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虐待是指經常以打罵、侮辱、強迫勞動、限制自由等各種方法,從肉體上、精神上危害、折磨、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行爲。遺棄是對年老、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爲。虐待、遺棄情節惡劣的,構成刑法上的犯罪。

離婚的損害賠償需要根據損害結果嚴重程度進行賠償,並且損害賠償的前提是需要存在損害的結果,存在違法的行爲,損害的結果包括合法的婚姻關係受到破壞,導致離婚,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損害,致使對方精神痛苦和創傷,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造成肉體上的傷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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