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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多久不繼承遺產等於放棄?

繼承人多久不繼承遺產等於放棄?

一、繼承人多久不繼承遺產等於放棄?

遺產繼承不會因時間而自動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法定繼承一般沒有規定多久視爲放棄,只要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的表示,如果沒有作出表示的,就視爲接受;受贈人就需要在受贈後的兩個月內提出放棄或接受的表示,如果沒有表示的就可以視爲放棄。

二、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條件有哪些?

繼承權作爲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然而,一項放棄繼承權的表示,在什麼情況下能夠被認爲有效?

首先,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其次,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爲能力。

第三,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民法典》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遺產分割後,遺產已經變成繼承人的財產,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

第四,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

第五,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爲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籤名,該放棄也有效。

繼承人放棄繼承後翻悔的,須在遺產處理前提出,並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認。

在我國得民事繼承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法定繼承和遺贈繼承的保護力度是不同的,只要是法定的繼承人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並且不存在法定的喪失繼承權的事由的,那麼其繼承權就永遠不會喪失,但是受遺贈人必須明確表示接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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