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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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簽了勞動合同如何強制離職

一、一般簽了勞動合同如何強制離職

一般簽了勞動合同如何強制離職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當事人承擔。

二、辭職後可否進行勞動糾紛仲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沒有超過申請仲裁時效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如果勞動者已經辦理了辭職手續的話,依然是可以向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身的權益的。一般涉及到勞動關係當中產生的爭議以及應爲勞動報酬或者是經濟補償而產生的爭議,都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