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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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寫結婚證明範文是什麼

怎樣寫結婚證明範文是什麼

結婚證明

我單位(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號碼:)於年月日在登記結婚,現因結婚證丟失,要求補領結婚證。

特此證明。

無檔可查。

鄉(鎮)民政辦(章)單位(章)

經辦人:經辦人:

年月日年月日

結婚條件是什麼

一、必備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爲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在“結婚”一章中並未對一夫一妻製作專門規定,但在總則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二、禁止條件

1、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這是因爲血親很近的親屬間發生婚姻關係,會把某些肉體上、精神上的弱點、缺陷遺傳下來,容易生出癡呆、智力和體力都較弱的後代。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我國民法典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其他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關於其他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我國民法典並未一一列舉,主要是指患花柳病和精神病的未經治癒者、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爲者、先天性癡呆等。

領取結婚證也是需要條件的,首先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律年齡,然後必須是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領取了結婚證就是合法夫妻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具體的我們可以看下《民法典》即使要離婚也是要走法律程序的,口頭上的離婚和結婚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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