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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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結婚的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法定情形有:
1.具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但是,《民法典》生效實施後,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作爲禁止結婚的法定事由了。另外,婚前檢查都是靠自願,法律也沒有強制規定領結婚證必須婚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禁止結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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