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成立要件的分類 普法法律網 結婚 1.32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婚姻成立要件分爲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其中形式要件是指婚姻登記。實質要件是指:1、必須是異性男女。2、男女雙方必須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3、必須達到法定婚齡。4、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5、必須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6、雙方必須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TAG標籤:結婚 婚姻 要件 婚姻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