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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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是能爭取什麼補償嗎?

夫妻離婚是能爭取什麼補償嗎?

一、夫妻離婚是能爭取什麼補償嗎?

離婚補償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對家庭事務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有權獲得另一方的經濟補償。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爲的。

(二)因爲上述行爲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爲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

無過錯方作爲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爲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爲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二、提起離婚訴訟要注意哪些事項?

1、首先是如何確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起訴一方負有舉證責任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答辯一方如不想離婚,則要積極舉證,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挽回餘地。我國《婚姻法》有關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主要根據以下兩點:

(1)2001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即規定在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賭博吸毒惡習、分居這四種情況下,應當判離。

(2)1989年12月《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14個標準,這14個標準的具體內容,也就是起訴一方應根據實際情況積極舉證的。

一般來說,第一次離婚訴訟時,如果沒有以上二個法律規定必須或可以判離的情況,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的,會給雙方一次和好的機會。如一方堅持離婚,須要在第一次判決生效半年後,第二次提起訴訟纔可能判決離婚。

2、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這是離婚案件中最重要的問題,目前司法實踐中的,很少有離婚雙方對夫妻財產的確定一致,婚姻維持時間越長,共同財產與婚前財產越難確定。分割共同財產,首先要確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一方個人婚前財產。

(1)共同財產的範圍。《婚姻法》第十七條以列舉方式列出了應該定性爲共同財產的範圍,從實踐來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房產,不動產,以市值分割,一般包括裝修;傢俱電器;存款,一般以餘額分割爲主,如果有證據證明有惡意轉移隱匿的情況,以查實的爲分割基數; 股票:以資金帳戶和股票市值的總額計算。公司、企業股權,以所佔股份比例及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淨值計算。其它可計數的共同財產。

(2)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即平分基礎上,參照財產來源、本着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照顧女方以及對家庭做出較大貢獻一方。

對於離婚時候的經濟補償問題是需要正確的去理解的,夫妻兩個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完全都是平等的。很多人在婚後也有共同努力的經營家庭生活,只不過是因爲時間的流逝導致感情破裂,沒有其他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的實質性證據的話,不是自己想要賠償對方就必須要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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