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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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樣區分離婚與分居判定標準?

要怎樣區分離婚與分居判定標準?
律師解析:判定標準是是否登記領取離婚證。如果透過協議或者訴訟的方式離婚並且領取了離婚證的,應當認定爲離婚。如果沒有在有關機關登記離婚的,僅僅是分開居住生活的,且分開居住是因爲感情不和的,是分居。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並不認爲因工作原因而不是感情原因分開居住的算作分居。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