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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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法院不承認外國離婚判決書

現在很多人都去外國結婚離婚,那麼是不是外國法院做的離婚判決,我們國家都會承認嗎?
對在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並不是我國法院都給予承認。經審查,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認:

什麼情況下法院不承認外國離婚判決書

1.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2.做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的;3.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做出的;也就是說法院在審理時,沒有透過任何方式通知離婚當事人。4.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經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爲我國法院所承認的;5.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沒有上述情形的,裁定承認其法律效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法律依據:

《法釋(2000)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書,並須附有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否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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