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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公司財產該如何分割

離婚時公司財產該如何分割

公司的財產就包括夫妻設立公司中的財產以及投資的公司財產,這屬於比較特殊的夫妻財產了,如果可以認定屬於夫妻兩人共同所有的話,自然在離婚的時候也是需要對這部分財產做出分割處理。那實踐中離婚時公司財產該怎麼分割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時公司財產該如何分割

公司股份,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廣義上可理解爲夫妻共有財產,但從公司法角度來看公司股份屬於公司財產,夫妻雙方離婚時可透過協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財產。夫妻離婚時如改變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夫妻雙方均爲公司股東,離婚時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調整。另一種情況是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義作爲股東參股,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公司股份進行分割。這兩種情況下公司股份的處置不僅是夫妻內部的權益分配問題,還涉及到公司其他全體股東的權益。前一種情況屬公司股東間的股份轉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進行股份變更。後一種情況屬於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根據公司法規定應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行使股份轉讓否決權時受公司法的有條件限制,如因其他股東不同意而使夫妻間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東應當購買夫妻間因離婚而分割給不屬公司股東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則視爲同意轉讓(分割)公司股份。

夫妻離婚時對公司股份的分割無法協商一致時。可有以下幾種處理方案。(1)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營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時給另一方相當於應得公司股份對價的補償。(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價值大於夫妻其它共有財產總價值的情況下這一方案也不能採用)。但是這裏股份的市場價格評估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2)夫妻離婚後各自作爲公司股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時應對原股份比例進行審查並調整。在夫妻承續其間,夫妻股份比例的設定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並不反映夫妻實際權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離婚時夫妻共有的股份應當按雙方各得一半原則進行分割,並以此調整公司的股權結構。如在多家公司擁有股份則應對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別按前述原則各半分割。(3)如夫妻一方原來不屬於公司股東,在對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也可以不徵求其他股東意見對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東不同意將公司股份分割(轉讓)給股東以外的夫妻一方時,不同意分割(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不屬股東的夫妻一方應得的股份。該股份買賣所得款項歸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東不購買這一股份應視爲同意分割(轉讓)。(4)對公司進行清算或將公司拍賣,清算後的剩餘資產或拍賣所得作爲夫妻共有財產分割。這一方案後遺症最小,但僅限於只有夫妻二人爲股東的公司。這一方案會影響到公司積累的營銷網絡等無形資產及夫妻雙方離婚後各自在商界的發展,所以這一方案的採用應充分考慮雙方意見。

無論如何分割,因離婚而分得公司股份的公司股東應高度重視對公司運作情況和對公司法的瞭解和運用,這樣才能保障自身股東權益。

二、離婚時知識產權如何分割

知識產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取得的知識產權,離不開配偶他方的支援。對已經實現的經濟利益,無疑應該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後取得經濟利益能否作爲共同財產,我們認爲不能一概而論。而要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1、當智力成果,比如著作權婚前一方已經創作完成並發表,只是在婚後才取得稿酬。對這種情況,應該視爲是婚前財產。因爲婚前一方作品一經發表,即取得財產權利,是一種既得財產權利,只是在婚後實際取得所以不影響婚前財產性質。2、當婚前完成智力成果創作,比如一項發明,由於種種原因沒有轉讓或投入市場,而在婚後投入市場。對這種情況,我們也通常認爲原則上不應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對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在婚後較長一段時間內才取得的,且另一方對經濟利益的取得付出勞動的,可分給適當的財產。

最高法院對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規定爲歸一方所有,同時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必須要做出分割才行。但雖然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於一方在婚後的投資收入,通常會涉及到升值部分,那也是可以要求在離婚的時候一併進行分割的。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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