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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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離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補償

正常離婚女方可以合理的要求一定的經濟補償,要求經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協議不成時,應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雙方各自財產狀況以及一方多付出義務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確定。必竟法律上沒有離婚經濟補償概念,一種協議離婚,自行協商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和孩子的撫養權歸屬;一種起訴離婚,法院來判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和孩子的撫養權歸屬。

正常離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補償

在人們長期形成的觀念中,家庭義務首先是指給付扶養費用,而家務勞動如服侍患病家庭成員、照顧老人生活等則不受重視。正是這種認識上的偏差,導致從立法上忽視家務勞動可轉化的社會經濟價值,也導致家庭成員產生輕視或歧視家務勞動的思想,從而影響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我國關於離婚補償的規定,賦予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補償請求權,實際上意味着對家庭義務中無形投入的認可。

但是司法審判中,涉及到對“付出較多家庭義務”的認定時,仍應防止以經濟支出數額之量化作爲衡量標準,從而在客觀上限制對家庭作出貢獻但沒有經濟收入一方的補償請求權的失誤。

完整意義上的家庭義務,應包括有形投入如經濟支出部分,也包括無形投入如操持家務勞動和照料年老、患病和未成年人生活所支付的心血和精力。對這些無形投入的認可,在一些國家的立法中有所體現。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之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所以離婚的經濟補償沒有一個準確的數字,具體的還需要看兩個人的實際情況協商決定,需要注意的是有過錯方或是付出較少家庭義務的一方,同意進行給予對方補償或是賠償的情形下,也要根據他的經濟條件來定,若是賠償金額太高,超過對方支付能力,那麼實際操作也是很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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