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當前位置 /首頁/婚姻家庭/離婚/列表

離婚傳票三次不到庭應該怎麼辦?

離婚傳票三次不到庭應該怎麼辦?

一、離婚傳票三次不到庭應該怎麼辦?

可以判決離婚,一般第二次起訴就會判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被告收到傳票後拒絕出庭視爲放棄訴訟權利,法院會缺席審判。

二、其他法律規定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選擇,第一種是協議離婚,第二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的話只要雙方同意就可以,帶上雙方的帶上結婚證、戶口薄、身份證、離婚協議書、照片這些材料,去雙方任意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如果只是你想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你就只能訴訟離婚,但訴訟離婚耗時較長,程序複雜,並且如果不存在法定離婚的情形時,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很小,需要二次訴訟才能把婚離掉(法定離婚情形:家暴、遺棄、虐待、吸毒、賭博、重婚、坐牢、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難以治癒的身體缺陷或疾病等)。

遇到拒不配合的當事人,法院仍會派員送達。即使當事人拒籤,法院仍可依法採用留置送達,只是手續麻煩了一些而已。如果當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傳票,基本上都會到庭的,不然法院可能會缺席判決,可能會作出對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決。爲了使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當事人自然不會缺席自找麻煩的。

最高法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爲送達。”審判實踐中,對公告離婚的案件在公告送達時,可採取在報紙上刊登送達公告的同時,在原告及被告直系親屬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等公衆聚集地的公告欄張貼公告。

一般被告不出庭法庭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不會影響法庭處理案件的,只不過被告不出庭可能會影響到案件事實的查明,法官無法透過庭審確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已經確已破裂。如果是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不出庭的話,法庭是不會判決離婚的。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那就看原告還能否提供其他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這種情況下法庭會慎重判決,大多是可以判決離婚的。

離婚一般都需要雙方當事人親自到達現場,纔可能判決離婚,因爲畢竟離婚是涉及到人身方面的訴訟活動,但是有些情況下,經過法院傳票,當事人還是不到達現場,這個時候是可以進行缺席判決,因爲畢竟離婚是屬於民事訴訟活動,應當遵循民訴法之規定。

TAG標籤:離婚 傳票 到庭 三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