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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精神出軌離婚賠償嗎?

關於精神出軌離婚賠償嗎?

關於精神出軌離婚賠償嗎?

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姻合法成立必須具備法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有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達到法定婚齡、雙方均無配偶、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 旁系血親及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疾病的人不能結婚;形式要件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網婚”更多是在精神層面,不管是男是女,也無論年齡,只要雙方表面上出於合意,符合各網站要求,就可以“結婚”,更沒有禁婚親的限制。雖然“網婚”也實行註冊登記,但其登記機關是虛擬的,這種虛擬登記不會得到法律的確認。

我國法律規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網絡婚姻”既然不具有現實的法律意義,那麼就不能成爲重婚中所稱的第二個婚姻,也就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重婚。

《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無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法定事由,即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如果配偶一方具有這四種行爲之外的其他過錯行爲,受害方不能提起離婚損害賠償。

由於有配偶者“網婚”不構成重婚,其在網上不可能有同居事實發生,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也談不上。所以,“網戀網婚”不是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過錯行爲,受害方不能提起離婚損害賠償。

顯然,法律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過錯行爲的範圍太過狹窄。現實中,如“網戀網婚”、長期通姦等行爲,給夫妻一方造成的傷害,有時遠遠大於上述四種行爲。因 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對包括“精神出軌”在內的其他過錯行爲引起婚姻關係破裂的,也應適用離婚過錯賠償制度,以體現法律的公平性。

一方出軌是否可以進行訴訟離婚

出軌字面意思是指偏離原有軌道,現在人們賦予出軌新的含義,即指在婚姻家庭中一方或者雙方違法夫妻忠誠義務,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戀愛或者是生活。出軌分兩種形式,精神出軌和身體出軌。身體出軌,即我們通常所說的肉體出軌,即背叛愛人和婚姻而與異性發生了性關係。

精神出軌是相對肉體出軌而言的,有些人迫於社會、輿論、家庭、孩子等因素影響,控制了自己在身體行爲上的“婚外情”,但是透過語言、書信、網絡等交流方式與自己心儀的對象或者對自己有好感的異性之間發生了超出普通人之間交往的度。精神出軌代表了愛情的背離,而肉體的出軌代表了性的背叛。

目前法律上沒有精神出軌這一說,在法律上單純的網戀並不構成對婚姻的不忠,這與現實中的婚外情、第三者有本質的區別。《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爲法定的可以作爲離婚理由的過錯之一,其表現爲有配偶者而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一般的婚外情或第三者,不屬於法定離婚的條件,所謂精神出軌、網戀等行爲也不屬於法定的離婚過錯條件。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的規定,夫妻關係中,如果一方有精神出軌的行爲從而導致夫妻關係受到傷害和破裂,是可以要求離婚賠償的。出軌在一段婚姻中是對另一方一種不忠貞的表現行爲,誰都不想自己的枕邊人背叛自己,爲了自己的幸福着想,切莫背叛自己的另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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