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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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哪些收養關係會無效?

法律規定哪些收養關係會無效?

法律規定哪些收養關係會無效?

據《收養法》第20條的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爲無法律效力。”“收養行爲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爲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是指收養行爲的雙方當事人??收養人和送養人具有能判斷自己行爲後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審慎地處理自己事務的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收養行爲雙方當事人關於收養和送養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是反映內心願望和真實意願的。

“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是指收養關係雙方當事人的行爲不得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或者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

《收養法》對收養關係規定的條件是:

(l)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2)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3)被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4)履行法定手續(以上四條參照前述)。

一個收養關係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民法通則》和《收養法》的有關規定,纔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關係類型

完全收養和簡單收養

以被收養人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終止爲標準,收養可以分爲完全收養和簡單收養。完全收養是指收養關係成立後,被收養人解除與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養父母養子女間發生等同於父母與婚生子女關係。簡單收養也稱不完全收養,是指被收養人在與收養人建立父母子女關係的同時,與其生父母之間仍然保持父母子女關係。我國古代的“兼祧”就是屬於簡單收養。當代國家中,法國、羅馬尼亞等國家同時設立完全收養和不完全收養兩種制度,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

共同收養和單獨收養

以收養人的人數的標準,將收養分爲共同收養和單獨收養。共同收養是指夫妻雙方收養子女的行爲。如我國《收養法》規定,夫妻不得單方收養子女。單獨收養是指收養人爲一人的收養,主要是指無配偶的收養(即獨身收養)。

私法收養和公法收養

私法收養是指公民依照民事法律規定實施的收養行爲,它直接發生親屬關係的改變或轉移。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收養形式。公法收養是指國家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或社會慈善機構依法收留養育孤兒、棄兒,它不發生法律上的親屬關係轉移。嚴格意義上講,公法收養不是本章範圍之內。

法律收養和事實收養

以收養是否依法成立爲依據,將收養分爲法律收養和事實收養。依照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而成立的收養爲法律收養。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當事人以父母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周圍羣衆也認爲是父母子女關係,但未辦理收養手續的收養爲事實收養。中國有條件地承認事實收養。

事實收養未經法定程序,當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鑑於我國的具體情況,在有關收養的法規和政策頒行前,成立收養時無法可依,無章可循,事實收養並不違法。在收養法規和政策頒行後的事實收養,則是違法的。

對社會生活中存在的事實收養,應採取不同的態度和對策:第一,過去已經形成的事實收養,凡不違背收養的基本原則和社會道德的,應予承認。當事人要求補辦法定手續的,應予補辦。第二,因不符合收養條件,公證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當事人自行收養的,不予承認。如確實符合收養要件,可在補辦公證或登記後承認其效力。

有效收養和無效收養

以收養行爲是否符合法律要件而產生法律效力爲標準,將收養分爲有效收養和無效收養。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收養爲有效收養。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不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收養爲無效收養。

生前收養和遺囑收養

生前收養是指收養人生存在世期間收養子女建立法律擬製血親的行爲。遺囑收養是指收養人利用遺囑方式確定其養子女的行爲。由於遺囑收養側重於繼承和傳宗接代,不利於未成年人的養育和保護,各國收養法一般均採用生前收養。

綜合上面所說的,收養關係對於收養孩子的人來說是特別重要的,而且收養一個人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纔可以進行辦理收養的手續,但如果沒有按照規定辦的,那麼這種關係就是無效的,所以,在收養之前一定要多諮詢一下相關的部門,這樣才能合法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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