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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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遺產繼承申明書有法律效力嗎?

放棄遺產繼承申明書有法律效力嗎?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1、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的申明有法律效力。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2、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是有效的。放棄繼承權一般如涉及房地產財產的,應當需要公證。而放棄繼承權公證後一般不能撤銷。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爲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

3、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4、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5、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6、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返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7、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8、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

9、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因而,法律雖然允許公民自願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10、一般來說,如果涉及房地產財產的,應當辦理公證,便於以後過戶手續的辦理。如爲其它財產,可以僅立書即可,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爲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放棄繼承權公證後一般不能撤銷。因爲,辦理該公證時,放棄繼承權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公證書沒有錯誤,不具備撤銷公證書的理由。

綜上所述,放棄繼承公證,應當由本人親自辦理,放棄遺產繼承應當在遺產處理之前做出表示,放棄繼承不涉及房產的,可以不用到公證處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