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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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和房產如何繼承?

(一)農村土地繼承

農村土地和房產如何繼承?

農村土地是不可以繼承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爲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當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爲承包方的戶仍然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戶不存在的,更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應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規定繼承。

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承包方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援。

(二)農村房產繼承

1、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註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到區或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①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②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檔案;

④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⑤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

3、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檔案:房地產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權證書、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或契稅完稅憑證。

4、遺贈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同,需要支付稅收。

我國多種法律規範都已經明文規定了土地是不能繼承的,但是在農村地區,若是招標等方式獲得的諸如荒山等替土地的使用權,在使用者離世之後,是可以被繼承的。對於農村的房屋,由於屬於個人財產的一部分,故此是可以被依照既定的流程進行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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