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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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放棄繼承權是怎樣生效

繼承權的放棄,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纔會生效。繼承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繼承權的放棄,是繼承人對其繼承權的一種處分。繼承權的放棄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爲。而且,繼承權的放棄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自願放棄繼承權是怎樣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