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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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沒有結婚證可以分遺產嗎?

事實婚姻沒有結婚證可以分遺產嗎?

一、事實婚姻沒有結婚證可以分遺產嗎?

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可以認定事實婚姻並分得遺產,之後不可以。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及其他現行法律規定,事實婚姻是不在法律保護範圍之內的,因爲這與同居行爲很難界定。對於不是合法夫妻,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誰的財產誰得,也可以讓法院裁決。

二、《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需要明確的是,是否可以分得遺產,應當對雙方的關係進行認定,只要存在合法的夫妻關係纔可以具備遺產的繼承權,但事實婚姻的具體情況在法律上也有明確規定,對於1994年2月1日之後的事實婚姻是不存在的,所以不可以分得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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