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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做工傷鑑定由誰承擔

現在做工傷鑑定由誰承擔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爲。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爲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爲。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請問律師現在做工傷鑑定帶什麼資料?

一、辦理機構
因工負傷的初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用人單位工商註冊地的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職業病鑑定的初次鑑定和複查鑑定: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再次鑑定: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二、申辦條件
經本市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爲工傷或視同工傷,並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
三、申請材料
1、填寫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申請表在受理機構領取);
2、工傷認定書的原件和複印件;
3、醫療機構診治工傷的有關資料
四、辦事程序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根據需要組織工傷人員進行醫療檢查,並依法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在面見工傷人員的基礎上,依據國家勞動能力鑑定標準提出鑑定意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並及時送達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
五、辦理期限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一般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天內作出,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六、注意事項
1、用人單位或工傷人員對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再次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2、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