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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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因逃逸緻人死亡”的主觀過錯是哪些?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觀過錯是哪些?

交通肇事“因逃逸緻人死亡”的主觀過錯是哪些?

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不但不 不履行搶救傷者的義務,還妄圖以逃跑行爲來逃避責任,從而導致傷者的死亡,對於“因逃逸緻人死亡”的主管過錯到底應該如何判斷呢?下面,本站小編爲您詳細介紹。

目前國內刑法學界對於因逃逸緻人死亡的罪過形式的觀點有以下幾種:

一種觀點認爲“因逃逸緻人死亡”只能由故意構成,不能由過失構成。該觀點認爲肇事人將他人撞傷後,這一行爲導致產生救助被害人的法律責任,因逃跑而不履行此義務便構成了刑法上的不作爲,逃跑時置被害人的死活於不顧,使得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死亡,肇事人對死亡結果持放任心態是肯定的,因此因逃逸緻人死亡是不作爲的故意犯罪。

一種觀點認爲“因逃逸緻人死亡”只限於過失致人死亡的情形。該觀點認爲“因逃逸緻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情節加重犯的加重情節,如果該情節本身具有故意殺人性質,豈不出現嚴重的故意犯罪反而成爲性質相對很輕的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這顯然不合理。

還有的觀點認爲肇事人“因逃逸緻人死亡”的心理態度可能是過失也可能是故意。該觀點認爲從立法原意來看,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規定是以情節加重犯的形式出現的,立法者認爲其罪過形式應與前兩個罪刑階段一樣,仍屬於過失。

而交通肇事後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行爲人,在主觀上持兩種心態。一種是行爲人在交通肇事致被害人重傷的情況下,誤以爲被害人已經死亡而逃逸,從而導致了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這種情形屬於過失。另一種是行爲人明知交通肇事致被害人重傷,但對其死活放任不管甚至希望被害人死亡,從而導致了被害人死亡結果的出現。此時,行爲人主觀上的心理態度已經發生了變化,由先前的過失轉化爲間接故意或者直接故意。

因此在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中逃逸人對死亡的心理態度可能包括希望和放任的態度,這一點是沒有疑問的。但這並不是說逃逸緻人死亡能夠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情形,能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情形不能包括在本條文內。正如王作富教授指出,行爲人對逃逸結果持放任態度,不一定改變交通肇事罪整體的過失性質,但也不否認這種不作爲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只是不能據此認定行爲人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就構成故意殺人罪。在有些情況下即使肇事人對逃逸緻人死亡持希望或放任態度,但僅憑此還不足以成立故意殺人罪,還需要有其他原則限制,比如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判斷不作爲構成犯罪的等值原則以及排他性支配原則等等。這種過分依賴行爲人主觀方面的動機或對結果持放任態度的情況來判定行爲的性質的方法並不可靠。有日本學者指出,即使在有殺人故意,但沒有成立殺人罪的足夠義務的情況下,要以保護責任者遺棄罪從輕處罰。應該說這爲日本學者強調即使主觀上具備殺人罪中的主觀條件還不足以成立殺人罪的觀點是正確的

在交通事故發生有,不要妄想逃避責任,應該以正確、積極的態度面對、爭取獲得被害人家屬的原諒,這纔是應該做的,如果您還想了解交通事故的其他內容,請登入本站官方網站,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