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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仲裁後不執行怎麼辦?

一、經濟糾紛仲裁後不執行怎麼辦?

經濟糾紛仲裁後不執行怎麼辦?

經濟糾紛仲裁後不執行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爲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覆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二、公司破產員工的補償是什麼?

1、公司欠勞動者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工資一般應當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但非勞動報酬性的收入及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費用不屬於工資範圍。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工資按照企業的職工平均工資計算。醫療與傷殘補助是職工在職期間根據醫療保障制度應當享受的社保待遇或在工作期間因工傷事故所應獲得補助。撫卹費用即職工因工傷亡後其家屬應享受的撫卹金。

2、公司欠勞動者的應當劃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用,如果公司資產負債率高,還可以得到其他就當劃入社會統籌帳戶的部分,但從從事破產實務來看,劃入社會統籌帳戶的費用一般得不到(因爲社會統籌保險在破產法的清償順序是第二位的)。

3、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金。具體包括:因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的補償金;剋扣、拖延工資應當支付的補償金;因勞動合同終止應當支付的補償金;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支付的補償金。上述補償金應當以法律及行政法規中規定的爲限,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金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目前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如果存在經濟方面的糾紛的話是可以透過仲裁當事人,關於這方面的問題已經達成了協商一致的仲裁條款之後,對方不果不履行的話是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這是屬於我們國家訴訟方面的法律內容所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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