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夠只簽訂試用期合同
一、是否能夠只簽訂試用期合同
不能夠只簽訂試用期合同。對於只簽訂試用期的合同,約定的試用期期限視爲勞動合同的期限,至於試用期視爲不存在。也就是說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對該合同認定爲正式勞動合同,對試用期視爲沒有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二、贈與合同是否是能夠撤銷的
贈與合同能夠撤銷,贈與合同的撤銷有以下兩種:
1.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2.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中,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3、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能夠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贈與合同撤銷的法律後果如下: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能夠請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一)贈予財產完好無損時,贈與人能夠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動產返還需要交付,不動產的返還除了交付還應該變更登記,對於股權,產生分紅的,應該再返還的時候連同分紅一起返還。
(二)贈與財產出現毀損滅失並且贈予財產屬於特定物的情況時,不能返還或不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贈與財產轉移至第三方時,不能認定是惡意轉移的,應當認定受贈人無法返還財產,能夠折價補償
(三)在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時,如果贈與財產發生自燃貶損的,受贈人只需返還財產,一般不用承擔貶損責任;在法定撤銷中,因爲受贈人存在較爲嚴重的過錯,如果受贈人在贈與撤銷後故意使贈與財產發生貶損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貶損補償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能夠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三、兩次合同後是否能夠不續簽
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四十條的情形,勞動者願意續簽並且沒有要求籤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僅必須續簽,而且還得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過這是法律規定,最好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不續簽,但需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者就不主動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籤一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能夠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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