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夫妻離婚後需要把銀行貸款全部還清嗎?

夫妻離婚後需要把銀行貸款全部還清嗎?
律師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仍未清償完畢的銀行貸款,如果貸款時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或貸款儘管是以個人名義借貸但實際是爲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例如爲購買用於共同居住的房屋貸款等等,會被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時雙方也應確定承擔的比例。
關於夫妻債務如何承擔,取決於雙方是透過何種途徑解除婚姻關係。
如果對於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承擔已經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透過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取得離婚證後離婚協議生效,對於債務承擔的約定也即生效。
如果對於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承擔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是否離婚以及判決離婚情況下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承擔的雙方各自承擔的比例。
對於銀行貸款是否要一次性還清,則取決於銀行的要求。
例如在分割尚有貸款房屋的情況下,如果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是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房屋歸另一方所有,由另一方承擔剩餘的銀行貸款,那麼如果涉及到房屋過戶登記的情況,應當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在此種情況下部分銀行要求一次性還清,解除抵押,方可辦理變更過戶登記手續。
而如果由登記方繼續償還貸款,不需要辦理變更過戶登記手續,則銀行不一定會要求雙方在離婚時一次性還清貸款,但是可能會提出重新審查借款人還款能力等流程,具體要求可諮詢實際貸款給您的銀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