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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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解散公司如何安置員工

公司以解散爲由解除勞動關係,應該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勞動者,並且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爲經濟補償。如果未書面提前三十天通知的,多付一個月工資作爲代通知金。如果公司在解散前,並未提前通知員工,從而給員工造成損失的,則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補償金及代通知金。

大股東解散公司如何安置員工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