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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透過條件是什麼?

一、股東會決議透過條件是什麼

股東會決議透過條件是什麼?

股東大會決議透過條件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透過。也可以根據公司章程自由約定。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法律有規定的以外,其它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二、股東大會決議的效力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透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股東會決議代表公司的最高效力,公司應當按照股東會的決議行事。根據法律規定,公司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分爲如下種類:1、按照是否形成合意(即區分股東會決議是否成立),分爲成立和不成立兩類;2、成立的股東會決議按照是否生效,區分爲有效和無效兩類;3、有效的股東會決議按照其效力是否存在瑕疵,分爲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和不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即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實際有四種情況:不成立、成立但無效、成立但可撤銷、成立且有效。

三、股東會召集程序的合法性認定

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了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時間爲會議召開15日前,同時,允許公司章程或者全體股東另行約定。但對於公司章程(或全體股東)約定是否可以縮短法定的通知時間或者規定更長的通知時間卻沒有明確。然而,通知時間的瑕疵並不一定必然導致決議程序因存在瑕疵而撤銷,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按通知參加了股東會並進行了表決,視爲通知股東召開股東會的程序符合法定及約定的條件。

股東會的召開,不僅要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內通知全體股東,且應以一定的方式有效地通知股東。現實中主要採取的通知方式有:專人書面送遞、電話通知、數據電文通知(含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郵遞送達和公告。但由於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的通知方式並無明確規定,採取有效的通知方式則成爲一個需要關注的問題。從公司法的立法精神來看,設計股東會會議通知制度的目的在於成功地告知股東開會的事宜,通知方式應能夠便利、有效地實現通知,既不會過多地增加成本,也不會過於繁瑣而降低效率。

股東會和董事會、監事會一樣,是公司設立的一種權利機構,在公司的重大事情上有表決權,但是會議決議必須是有效的,如果決議與法律或公司章程相斥則視爲無效,並且召開股東大會必須要提前15天通知到每一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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