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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人責任的認定是什麼

無權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由行爲人承擔責任合同無效的責任。
合同無效的責任包括: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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