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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應明確約定

勞動合同應明確約定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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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合同應明確的內容有哪些

銷售合同的主要條款是銷售合同的重心,它決定了合同簽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決定了銷售合同是否有效和是否合法,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據。

(1)標的物:標的物是銷售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銷售合同中的標的物主要表現爲推銷的商品或勞務。

(2)數量和質量:這裏是指銷售合同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它們是確定銷售合同標的物的特徵最重要因素,也是衡量銷售合同是否被履行的主要尺度。

(3)價款或酬金:價款或酬金是取得合同標的一方向對方支付的以貨幣數量表示的代價,體現了經濟合同所遵循的等價有償的原則。

(4)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履行期限是合同當事人雙方實現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它是確認銷售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時間標準。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規定具體地履行期限,如按年、季度或月、日履行的起止期限。履行地點是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接受義務的地方,直接關係到履行的費用 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是指合同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具體方法由合同的內容和性質來決定。

(5)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銷售合同當事人違反銷售合同約定的條款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此外,銷售合同的內容還包括:根據法律規定或銷售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這些也是銷售合同的主要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