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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抵押與車輛買賣合同

車輛抵押與車輛買賣合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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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車輛分期買賣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例如地震、火災等自然現象以及戰爭等社會現象。當然並非出現不可抗力就會導致合同解除,只有在不可抗力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時,才能導致合同解除。

(2)預期違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行爲。

(3)遲延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已屆履行期而能給付的債務,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未爲給付所發生的遲延。然而,並非債務人的遲延履行行爲必然帶來合同解除的後果,只有當“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債權人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債務人仍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始得解除合同。

(4)其他違約行爲。如完全不能履行、不適當履行、部分履行等也可能導致合同解除。當然,這是以債務人的違約行爲構成根本違約或者造成合同目的落空爲前提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解除買賣合同一般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法定解除,一種爲約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爲法定解除,而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爲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爲約定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