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單立戶口需要什麼?
結婚後可以單獨立戶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立戶需滿足下面的條件:
1、本人成年且經濟獨立;
2、夫妻之間、未成年子女之間與父母之間不分戶;
3、不與戶主居住在一處,擁有單獨住房且有明確的門、戶、牌住址;
4、鄉、村、組同意分戶的證明。
如確實需要分戶,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鄉村組同意分戶的三級證明,證明上需加蓋公章,加簽經辦人姓名。
2、以本人名義提出分戶申請,並提供本人簽名的分戶申請書。
3、本人的房屋產權證明(農村建房審批表或房產證)。
4、到民政部門申請房屋明確的門、戶、牌住址。
戶口:爲住戶和人口的總稱,計家爲戶,計人爲口。由公安機關戶政管理機構所製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資訊的法律文書。
二、結婚後戶口怎麼處理?
結婚戶口並不一定要遷。法律規定,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爲女方家庭成員。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到一方戶籍所在地辦理結婚登記就證明夫妻關係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三、單獨立戶需要什麼材料?
只要符合單獨立戶的條件就可以辦理分戶,單立戶口需要如下證件:
1、申請人書面報告
2、原戶口簿
3、房產證明
4、其他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屬於申請人的證明。
分戶的條件是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單元樓房的分戶僅限於離婚分戶,筒子樓的分戶按平房分戶辦理。自建房等違章建築不予分戶。
1、一家同居一處,因工作、結婚,經濟獨立,無法在一起生活的;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4、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戶手續的;
6、家中有其他無法在一起生產生活的情況。
結婚之後單獨立戶需要提供村委會的證明,本人的分戶申請,房屋產權所有證等材料。結婚後是否遷移戶口,由夫妻雙方自行確定,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登記結婚以後,按照雙方的約定,互相成爲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