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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遷戶口需要哪些東西?

一、辦理遷戶口需要哪些東西

辦理遷戶口需要哪些東西?

1、遷移申報材料:遷移戶口申請;接收單位證明;擬遷移戶口人員戶籍證明及戶成員關係證明或公證書;申請人和擬遷移戶口人員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留存複印件);房產證原件(留存複印件)。

2、此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1)自建房:土地使用證;土地、規劃部門批准建房的有關材料。

(2)購買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購銷上稅發票原件(留存複印件)。

(3)單位租賃給本單位職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單位證明;收取房屋租金髮票或有關憑證。

二、遷戶口的流程

1、去現在的戶籍所在地開《戶籍證明》。如果戶籍檔案存在派出所的,直接去派出所即可,集體戶需要單位先開證明,如果戶籍檔案存在人才市場的,還需去人才市場開戶籍證明,然後去派出所蓋章。實在不懂的人,可以詢問單位人事或者人才市場或者派出所。

2、拿着《戶籍證明》去遷入地(要遷往的地方)派出所,去開《准予遷入證明》。最好先給派出所打電話問問具體需要哪些材料,根據政策的不同所需材料也不同。遷戶分爲投靠父母、投靠子女、遷入集體戶等。

3、然後,拿着《准予遷入證明》去遷出地(現戶籍所在地)開《戶口遷移證》。

4、最後,拿着《戶口遷移證》直接去遷入地辦理落戶手續即可。

三、投靠親屬遷移戶口的相關政策

1、未婚子女可選擇投靠隨父隨母遷移落戶,但已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須提供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未婚證明。

2、未滿18週歲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已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籍所在地縣(市、區)區域內的學校就讀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戶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辦理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戶。

3、父母在城市市區、縣城區範圍內無子女照顧的,其在戶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請其1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併辦理隨父母落戶。

想要辦理遷移戶口的應該提前辦理戶口遷移證,戶口遷移證辦好之後才能接着辦理落戶手續。落戶手續完成之後公安局的戶籍科會將資訊錄入進當事人的身份證,但是建議更換一張新的身份證以免出現身份資訊不匹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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