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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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合同的條件情形有什麼

撤銷合同的條件情形有什麼

撤銷合同的條件情形有什麼

撤銷合同的條件情形主要有以下提到的五個規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爲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簽訂成立後,並不是當然會產生法律效力的。可撤銷合同一旦撤銷後就成爲無效合同,當事人可以請求在當地法院或相關機構進行撤銷。一般來說可撤銷合同可以歸爲五個種類,並且多數其實是由於對方的欺騙與不公所造成的。

根據《民法意見》第72條的規定,顯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係明顯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合同。這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了公平、等價有償這一基本民法原則,而使另一方的利益嚴重受損的一種情形。

想要撤銷合同是需要滿足前面提到的幾種情形的,所以說想要撤銷合同那麼就需要提前瞭解清楚這個撤銷合同的條件,不然的話就有很多的手續不瞭解,撤銷起來也會比較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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