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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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定金罰則情形

一、沒有書面約定定金的內容;
二、沒有實際給付定金;
三、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
四、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不適用定金罰則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