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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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級別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整體而言,涉外合同訴訟法院管轄由涉外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而言,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對於涉外合同訴訟管轄的規定如下。

涉外合同的級別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一般地域管轄與一般民事案件一樣,涉外民事訴訟中的一般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所在地爲原則確定糾紛的管轄法院。

首先,我國在民事訴訟法中對涉外合同的訴訟管轄有如下規定:

合同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世界各國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主要是考慮具體案件同本國必須具有某種聯繫因素或連結因素。由於各國強調的聯繫因素不同,從而形成了不同的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原則:

第一,屬地管轄權原則;

第二,屬人管轄權原則;

第三,實際控制管轄權原則。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這是國際經濟貿易中普遍適用的一種管轄確定原則,它對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法院管轄,例如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合同有聯繫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轄,但這種選擇不能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選擇管轄人民法院的,應訂立書面協議,選擇是在管轄法院與合同有聯繫這一基礎上選擇,而不是無條件地隨便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爲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隨着我國的對外開放的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的涉外合同、涉外買賣等涉外的民事行爲是越來越多的,在涉外的民事訴訟的案件中,一般來說,此時在處理涉外案件的時候,是一定要及時的注意瞭解相關的管轄權、訴訟證據等程序性、實體性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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