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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登記時效多久失效?

一、異議登記時效多久失效?

異議登記時效多久失效?

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

異議登記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當利害關係人認爲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時,可以提出異議登記。

若利害關係人在異議登記事項受理後,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異議登記的有效期從受理之日起算爲十五日。若利害關係人在十五日內提起起訴或申請仲裁的,利害關係人就需攜帶立案通知證明到登記機構申請異議登記有效期續展手續。

異議登記作爲一種臨時性的措施,使原來已經記載於登記簿的權利處於不確定狀態,其本身並不能解決權利歸屬的問題,如果長期維持這一狀況,顯然會對真正的權利人造成損害,因此,要給異議登記一定的有效期。異議登記的有效期自登記機構將異議記載於登記簿之日起算。

二、異議登記設立原因是什麼?

1、當事人存在申請不實現象

房產是不動產,不僅是人類生存、活動的場所,而且價值巨大、具有保值、升值等特性。爲獲取、佔有房產,一些當事人透過僞造書證,向登記機構提交錯誤、虛假的登記材料,取得房產。與此同時,一些新的法律法規實施後,原有的管理職權發生相應變化,如《民法典》修訂後,單位不再出具未婚證明,登記機構透過見證當事人的未婚聲明來解決。若當事人虛假聲明,就難免發生房產權利爭議。

2、登記機構的審查權限、模式無法確保每份登記簿的準確性

房屋登記中由於登記機構審查職權和能力有限,不可能確保申請人提交的任何房屋登記材料都真實、合法,如對買賣合同的簽名真實性發生糾紛,就需要憑藉筆跡鑑定等技術手段來覈實,登記機構無能力來鑑定真假。登記機構目前普遍採用的以形式審查爲主、實質審查爲輔的審查模式也是適應形勢發展,符合現實法律的操作模式。形式審查主要是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材料與登記簿進行的一致性比對,登記材料之間是否具備關聯性,登記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至於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若有疑問,登記機構可透過詢問、實地檢視、公告等方式進行審覈。但無論怎樣的方式,只能盡到程序上的審覈,無法保證實體上的完全真實合法。因此登記簿記載有誤難以避免。

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後15日內不起訴的,該異議登記失效。人存在申請不適的現象,登記機關的審查權限模式無法確保每份登記簿的準確1性,都可以設立異議登記。在房屋登記中,由於登記機關的審查職能有限,不可能確保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到真實有效,因此可以透過異議登記來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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