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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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承諾期失效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爲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要約發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要約的拘束:

要約承諾期失效的規定是什麼?

1、要約的撤回。

2、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明確通知要約人不接受該要約。

3、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4、要約中規定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對口頭要約,在極短的時間內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則表明要約的失效。

5、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法律拘束力。要約失效後,要約人不再受其約束,受要約人也終止了承諾的權利。要約失效後,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礎,受要約人即使承諾,也不能成立合同。合同法規定,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後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爲發出的新要約。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爲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在該期限屆滿後,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爲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對要約修改後的“承諾”視爲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

在我國的民事合同中,要約簡單的來講就是有一方當事人想要簽訂合同的意思,並且會給予一定的簽訂條件。要約一旦成立,那麼受要約人就有了法律的約束力,規定在什麼時間內要做什麼都是必須要完成的。要約成立之後,可能也會因爲一些原因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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