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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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一、什麼是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什麼是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簡稱爲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係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於消滅。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的協議。合同的性質決定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可能永恆存在,有着從設立到終止的過程。合同的性質決定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可能永恆存在,有着從設立到終止的過程。

合同終止包括合同履行的終止與合同關係的消滅兩層含義。合同履行的終止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歸於消滅,並面向將來消滅合同履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終止並不消滅當事人因此所應承擔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責任。合同關係的消滅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所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關係完全不復存在,當事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權債務關係全部歸於消滅。

二、合同終止後怎麼續簽的?

勞動合同終止後,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續延手續。

1、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爲勞動報酬最低標準。

2、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於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爲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

3、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訂的,應提前30日開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職工本人。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30日的,可以支付職工本人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視爲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期滿即終止,雙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

合同權利和義務的終止又稱合同終止,合同終止後可以續簽,但有時間限制,合同到期前一個月,要發出續簽申請,勞動合同到期後一個月內必須續簽新的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需要按照不籤勞動合同的處罰規定,每個月支付給員工雙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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