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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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訂立有失公平怎麼辦

一、合同訂立有失公平怎麼辦

合同訂立有失公平怎麼辦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訂立的時候有明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是可以申請撤銷合同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可以要求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關於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應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客觀要件。顯失公平的客觀要件,是指當事人在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由此可見,顯失公平主要適用於雙務合同。對於無償合同,因不存在對價問題,所以不存在雙方利益的不平衡和顯失公平。客觀上經濟利益的不平衡,是以利益能夠依一定的價格、收費標準等加以確定爲前提的,對於那些特定物、特殊的服務等,因很難計算其實際價值,一般也不適用顯失公平制度。

二是主觀要件。它是指在訂立合同時一方具有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輕率、無經驗等而與對方訂立顯失公平合同的故意。這種利用他人的主觀狀態已表明行爲人背離了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因此,受害人不能證明對方具有此種故意而僅能證明自己在訂立合同時缺乏經驗和技能、不瞭解市場行情、草率等,從而訂立了於己不利的合同,則不能認爲對方具備顯失公平的主觀條件。在此情況下,受有不利的一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不利後果。在法律上之所以要求考慮主觀條件,其目的在於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公正,維護商業道德,保護處於弱者位的消費者的利益。

在顯失公平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並不對等,並且不對等的情況還比較嚴重,這就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的要求。《合同法》第54條中有規定,對於這樣的合同,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但是合同究竟是否顯失公平,還需要結合規定的要件加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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