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失效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要約失效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要約失效的時間不是法定的,造成要約失效的情形是: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的;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
二、要約撤回和撤銷有哪些區別?
1、兩者表現形式不同。
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
2、兩者發生的時間不同。
要約撤回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要約撤銷則是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3、兩者要求的條件不同。
要約撤銷關於不可撤銷的規定,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爲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而要約撤回沒有這樣的規定,只要要約撤回的通知先於或同時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就可產生撤回的效力。
三、要約撤銷糾紛向法院起訴會產生哪些訴訟費?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四、要約撤銷糾紛向法院起訴的律師費是多少?
要約撤銷糾紛向法院起訴的律師費和以下因素有關: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四)委託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五)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六)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七)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要約的存續期間本身就不能由法律統一規定,如果受要約人收到要約以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明確做出了相應的承諾,要約肯定不會失效,在這種情況下就視爲合同成立,一般要約存續的期間,應根據達到受要約人手中所需時間以及受要約人作出承諾隨需時間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