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當前位置 /首頁/合同事務/合同糾紛/列表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其實在民法通則中有相關的條文進行規定,主要有三個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以及公平責任原則,現在我們就來詳細的介紹一下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一、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爲人的過錯爲依據,判斷行爲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所謂民法上的過錯,就是違法行爲人對自己的行爲及其後果的一種心理狀態,它分爲故意和過失兩種。故意和過失的區分,在刑法上對於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但在民法中,確立行爲人的民事責任,一般不因行爲人的故意或過失而不同,不管是故意傷害還是過失致人傷害,其承擔的民事責任除了刑事附帶的民事賠償案中無精神損害賠償外是沒有什麼區別的。

在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是被公認的確立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規定。這一原則的確定,爲民事主體的行爲確立了標準,它要求行爲人要盡到對他人的謹慎和注意,努力避免損害後果發生,即要做個“謹慎人”。

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爲。掌握的標準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纔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適用過錯責任貫徹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即受害人在主張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時,要舉證證明加害人對損害的發生具有主觀過錯,即具有故意或過失,如不能舉證證明,則其主張將不能成立。由於過錯本身是一個不斷髮展的概念,隨着政治、經濟、科學技術及人們知識水平的不斷變化而變化,在許多情況下,由於現有科技水平和知識水平的限制,很難確定行爲人是否具有過錯,且在一些特殊領域,要探究行爲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幾乎不可能,爲了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相應而生了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適用方法——過錯推定責任。

過錯推定,是指爲了保護相對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行爲人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行爲人才可以不承擔責任,過錯推定是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形式,系採用舉證責任倒置來完成的。顯然,適用過錯推定等於免除了主張行爲人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只要符合特定情形,就應由被告(行爲人)就自己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毫無疑問,更有利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62、1258條關於職務侵權行爲、地面施工緻人損害就是採用過錯推定來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的。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爲價值判斷標準,由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的行爲人,不問其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我國民事立法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根本目的,在於更好地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爲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這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原則性法律規定,具體的適用範圍由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如高度危險作業、動物致人損害、環境污染,是我國《民法典》規定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幾類特殊的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意義,在於加重行爲人的責任,使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更容易實現,受到損害的權利及時得到救濟。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在侵權領域產生的,但隨着契約、貿易關係的增多和發展,適用最廣泛的還是在合同違約責任的領域。

三、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致害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以公平考慮爲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具實際情況由雙方公平地分擔損失的原則。

在處理侵權問題時,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並不能解決所有的情況。這種情形,談不上行爲人主觀上的過錯性,按照過錯原則,行爲人不負賠償責任;同時這種損害並非出自特殊的法律規定事實亦不能適用於無過錯責任原則。但是,如受害人無端遭受損失而又得不到任何補償,未免有失公平。因此,侵權理論在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之外,又產生了公平責任原則

上文詳細的介紹了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希望透過對本文的閱讀,使得大家能夠更深入的認識民事責任。要是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

TAG標籤:民事責任 歸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