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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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解除合同注意事項

單方解除合同注意事項
單方解除合同,是指合同當事因對方當事人違約,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單方面解除合同權利義務的行爲。根據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3、94、95、9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對應當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行使單方解除權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發出書寫規範的解除合同通知。
2、要在合同約定的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內,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3、發出通知的證據保留,即要能證明已經發出解除通知,有發出的時間,以及解除通知的主要內容。通知的內容應包括:
(1)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事實。
(2)當事人違約等導致發生合同解除權的事實。
(3)法定或合同中約定的合同解除權條件成就。
(4)絕對明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5)對違約情況追究的權利保留等。
法律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三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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